失智團體家屋的入住條件、服務對象
- 6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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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家屋的入住條件有三項,並需「同時滿足三項條件」:
CDR 臨床失智量表為 2 分以上的中重度失智民眾
個案具 BPSD 失智症精神行為症狀:出示 NPI/NPI-Q 量表「至少兩項輕度或一項中度」
了解 BPSD 與 NPI/NPI-Q 量表:https://www.alicecare.com.tw/post/behavioural-and-psychological-symptoms-of-dementia
個案具備基本行動能力
家屋並非住宿型機構,依主管機關規定「家屋不收臥床、管路個案(鼻胃管、氣切管、尿管、造廔口)」。
助行器(拐杖)可
另外,因應政府於民國 115 年上路的「長照 3.0」政策,此政策擴大了「失智症接受長照服務」的年齡:現在「全年齡失智者」都可以接受長照服務。
任何人都可以參觀家屋嗎?
有家屬尚未進行失智鑒定,但「體感體會」家人有失智情形,這樣符合參觀條件嗎?
當然,同住家人一定相對了解情況,但我們仍希望:如未來有入住打算的家庭,還是建議先就診取得 CDR 失智鑒定報告:CDR 1 分以上即可參觀(但不符合入住條件)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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