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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智團體家屋的入住條件、服務對象

  • 6月12日
  • 讀畢需時 1 分鐘

已更新:4天前

愛麗絲失智團體家屋的入住條件:CDR 分數、BPSD 量表,並具基本行動能力(三項要素都需具備)。
失智團體家屋的入住條件:CDR 分數、BPSD 量表,並具基本行動能力(三項要素都需具備)。

團體家屋的入住條件有三項,並需「同時滿足三項條件」:

  1. CDR 臨床失智量表為 2 分以上的中重度失智民眾

  2. 個案具 BPSD 失智症精神行為症狀:出示 NPI/NPI-Q 量表「至少兩項輕度或一項中度」

  3. 個案具備基本行動能力

    • 家屋並非住宿型機構,依主管機關規定「家屋不收臥床、管路個案(鼻胃管、氣切管、尿管、造廔口)」。

    • 助行器(拐杖)可

另外,因應政府於民國 115 年上路的「長照 3.0」政策,此政策擴大了「失智症接受長照服務」的年齡:現在「全年齡失智者」都可以接受長照服務。

任何人都可以參觀家屋嗎?

有家屬尚未進行失智鑒定,但「體感體會」家人有失智情形,這樣符合參觀條件嗎?

當然,同住家人一定相對了解情況,但我們仍希望:如未來有入住打算的家庭,還是建議先就診取得 CDR 失智鑒定報告:CDR 1 分以上即可參觀(但不符合入住條件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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